一、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诉
1、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退休教师未能享受应有待遇;
3、在教师考核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4、在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设施不安全,设备不合格造成伤害,学校推卸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二、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教代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等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三、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教代会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教职工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延长30日。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教职工中的审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教育办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教代会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教育局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学校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的教代会的负责人担任。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义,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教代会。
四、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原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学校重新审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更正。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做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诉的教代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做出决定的日期。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学校。 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教职工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
在受理申诉的教代会未做出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复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在接到教职工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
教代会受理教职工不服从学校的申诉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